(2017)沪0116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朱宝华与上海洪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469号申请执行人朱宝华,男,汉族,1981年9月10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代理人罗卫东,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洪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叶桂权。申请人朱宝华与被申请人上海洪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朱宝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洪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财产。本院已经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国强审判员 顾红顺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