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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行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115孙丁丁与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阴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丁丁,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阴市人民政府,江苏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阴滨江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281行初115号原告孙丁丁,男,1994年9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810140426660,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39号。法定代表人陈俊虎,江阴市市��监督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俞森炯,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慧兰,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蔡叶明,江阴市人民政府市长。委托代理人雒军庆,江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科长。委托代理人吴纯,江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第三人江苏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阴滨江店(以下简称海王星辰江阴滨江店),住所地江阴市砂山路34号。负责人王丽娟,海王星辰江阴滨江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红,江苏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质量主管。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丁诉被告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阴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海王星辰江阴滨江店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原告孙丁丁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丁丁负担。审 判 长  黄剑代理审判员  刘丹人民陪审员  XX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