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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刑更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何攀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刑更168号罪犯何攀,男,生于1976年12月05日,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旺苍县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七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广刑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攀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刑满日期:2022年02月2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7年0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干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7年02月考核累计获得表扬5个。缴纳违法所得5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攀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攀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1年0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钟明宪人民陪审员  胡跃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