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小景、白林东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小景,白林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特5号申请人:张小景,女,生于1959年8月,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申请人:白林东,男,生于1960年11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翠,女,生于1984年10月26日,汉族,原住河南省中牟县,现住河南省中牟县。申请人张小景与被申请人白林东申请宣告公民限制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申请人张小景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张小景撤回申请。审判长 王永红审判员 杜雪霞审判员 孙彦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