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翟仲彩与广饶县先锋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仲彩,广饶县先锋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236号原告:翟仲彩,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郓城县。委托代理人:于真,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饶县先锋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延集村。法定代表人:李彩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仲彩诉被告广饶县先锋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仲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翟仲彩负担。审 判 员 徐文文人民陪审员 韩 广人民陪审员 李连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房 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