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施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3刑初82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某某,男,汉族,家住南昌市青云谱区。2011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江西省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柏建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6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施某某携带撬棍、螺丝刀、手电筒手套等作案工具,多次到高某市城区撬门入户盗窃。1、2016年6月14日,施某某到高某市中山商贸城C5栋1单元601室罗某家盗走清华同方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300元)。2、2016年6月16日,施某某到高安市常青小区9栋1单元303室黄某1家中盗窃,未盗到财物。3、2016年6月17日,施某某到高安市中山路农资宿舍东4单元6楼熊某2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600元。4、2016年6月20日,施某某到高安市胜利路宜齿小区23栋2单元503室毛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500元。5、2016年6月28日,施某某到高安市胜利路胜利花园小区1栋2单元504室熊某3家中盗走一套人民币纪念币,价值人民币400元。6、2016年6月28日,施某某到高安市胜利路胜利花园小区1栋2单元503室漆爱平家中盗窃,未盗到财物。7、2016年6月16日,施某某到高安市常青小区6栋1单元501室陈小康家中盗走现金人民15000元、一个黄金手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60元)。8、2016年8月30日,施某某到高安市中山商贸城生资宿舍3栋1单元502室陈某家中盗窃,未盗到财物。9、2016年9月13日,施某某到高安市清高花园小区旁边的农机公司小区1单元602室艾某家中盗走一个黄金观音像吊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29元)。10、2016年9月13日,施某某到高安市胜利路宜齿小区20栋401室受害人李敏捷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300元。11、2016年9月19日,施某某到高安市常青小区10栋501室王某1家中盗走黄金项链一根和黄金戒指一个(经鉴定,总价值人民币5174元)。12、2016年9月19日,施某某到高安市常家巷2栋3单元3楼万某家中盗走硬中华香烟八条和黄金项链二根和黄金吊坠二个、黄金手镯一条、黄金珠子三个、黄金戒指六个、黄金耳环三对(经鉴定,总价值人民币38536元)。13、2016年10月10日,施某某到高安市中山路205号梁某家中盗走航天纪念币一套,价值人民币1031元。14、2016年10月11日,施某某到高安市中山路饮食公司宿舍4楼402室徐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3200元和黄金项链二根、铂金项链一根、黄金手链一条(经鉴定,总价值人民币27516元)。15、2016年10月13日,施某某到高安市胜利路胜利花园小区3栋1单元501室王某2家中盗走硬中华香烟七包、黄金项链一根、黄金手链一根、黄金耳环一对、黄金戒指一个(经鉴定,总价值人民币8546元)。16、2016年10月13日,施某某到高安市安居小区4组团6栋403室黄某2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7100元。17、2016年10月25日,施某某到高某市中山路邹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300元和黄金项链一根、黄金手链三根、黄金观音吊坠一个、黄金戒指三个(经鉴定,总价值人民币28690元)。针对上述指控,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总金额为149382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属累犯。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施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施某某来到高某市中山商贸城C5栋1单元601室罗某家,盗走清华同方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高某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高价认定[2016]16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300元。2、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施某某来到高安市常青小区9栋1单元303室黄某1家中盗窃,未盗到财物。3、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施某某来到高安市中山路农资宿舍东4单元6楼熊某2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600元。4、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施某某来到高安市胜利路宜齿小区23栋2单元503室毛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500元。5、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施某某来到高安市胜利路胜利花园小区1栋2单元504室熊某3家中,盗走一套人民币纪念币,价值人民币400元。6、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施某某来到高安市胜利路胜利花园小区1栋2单元503室漆爱平家中盗窃,未盗到财物。7、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施某某来到高安市常青小区6栋1单元501室陈小康家中,盗走现金人民15000元、一个黄金手镯。经高某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高价认定[2016]16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该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1060元。8、2016年8月30日,被告人施某某来到高安市中山商贸城生资宿舍3栋1单元502室陈某家中盗窃,未盗到财物。9、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施某某来到高安市清高花园小区旁边的农机公司小区1单元602室艾某家中,盗走一个黄金观音像吊坠。经高某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高价认定[2016]16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该黄金观音像吊坠价值人民币2329元。10、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施某某来到高安市胜利路宜齿小区20栋401室李敏捷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300元。11、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施某某来到高安市常青小区10栋501室王某1家中,盗走黄金项链一根和黄金戒指一个。经高某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高价认定[2016]16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以上被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174元。12、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施某某来到高安市常家巷2栋3单元3楼万某家中,盗走硬中华香烟八条、黄金项链二根、黄金吊坠二个、黄金手镯一条、黄金珠子三个、黄金戒指六个、黄金耳环三对。经高某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高价认定[2016]16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以上被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38536元。13、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人施某某来到高安市中山路205号梁某家中,盗走航天纪念币一套,价值人民币1031元。14、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施某某来到高安市中山路饮食公司宿舍4楼402室徐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3200元和黄金项链二根、铂金项链一根、黄金手链一条。经高某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高价认定[2016]16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以上被盗首饰价值人民币27516元。15、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施某某来到高安市胜利路胜利花园小区3栋1单元501室王某2家中,盗走硬中华香烟七包、黄金项链一根、黄金手链一根、黄金耳环一对、黄金戒指一个。经高某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高价认定[2016]16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以上被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8546元。16、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施某某来到高安市安居小区4组团6栋403室黄某2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7100元。17、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施某某来到高某市中山路邹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300元和黄金项链一根、黄金手链三根、黄金观音吊坠一个、黄金戒指三个。经高某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高价认定[2016]16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以上被盗首饰总价值人民币28690元。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施某某最后一次盗窃作案盗得的现金人民币300元和黄金项链一根、黄金手链三根、黄金观音吊坠一个、黄金戒指三个已经由公安机关发还了受害人邹某。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供认了上述犯罪事实。2、证人熊某1的证言证实:他在南昌青山湖区永康路开金店,2016年天气热的时候,有一天一个约40多岁的男子来到他的金店,问他回收黄金首饰吗。他说有发票就收,这男子说回去拿就走了。过了段时间这男子回来说发票在老婆那里,要他放心,黄金首饰是自己的。然后他们说好价格他就收了,有黄金戒指、耳环、项链、吊坠各一共四件,总重量约20克,大概是240元/克收的、付了4800元。当时他看那男子年纪这么大,不像是偷来的。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南昌青山湖区永康路开金店,你们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上的人他不认识,也没见到过。4、受害人罗某的陈述证实:他家住高某市中山商贸城C5栋601室。2016年6月1日8时离家锁门,到21时许回家发现防盗门被撬坏,家里三个房间被翻得乱七八糟,放在客房书案左边柜子里的一台清华同方黑色笔记本电脑被盗,具体型号不记得了,大约是2005年购买。价值500元左右。5、受害人黄某珍的陈述证实:她家住高安市常青小区9栋1单元303室。今天(2016年6月16日)下午2时许她关好防盗门离家上班,到旁晚7时左右回到家中发现防盗门被打开,门上的锁被撬烂,主卧房间内衣柜被翻的乱七八糟,其中现金1000元被盗。6、受害人熊某洁的陈述证实:她现住高安市生资宿舍东边4单元6楼。今日(2016年6月17日)上午11时许她锁门出去,到下午16:30时许回来看见家里防盗门锁被撬烂,放在客厅茶几下面的现金600元被盗。所以来报案。7、受害人毛某的陈述证实:今天(2016年6月20日)7时左右她离开租住的宜齿宿舍23栋2单元503室,关好防盗门去新房装修。到下午4时左右回来,她发现家中防盗门被打开,二个房间被翻的乱七八糟,挂在门后的钱包里500元现金被盗走。8、受害人熊某平的陈述证实:他家住高安市胜利路胜利花园1栋504号。今天(2016年6月28日)下午3时许他锁好自家门出去送东西,约4点左右妻子打电话来说防盗门被撬、家中被翻的乱七八糟,他回家发现放在壁柜中的一套新版人民币纪念币被偷走,价值500元左右,另外电视机后面储钱罐里约40元零钱被盗。9、受害人涂某平的陈述证实:他家住在胜利路胜利花园小区1栋。2016年6月28日他回家时发现防盗门被撬烂,没有东西被盗。当时住在他家对面的一家也被撬烂了门锁。10、受害人陈某康的陈述证实:他家住清高路常青小区6栋1单元501室。今日(2016年6月30日)中午12点半左右锁好门离开家,到下午3点50分左右回来,看到房门被打开,卧室东西被翻乱,被盗现金约15000元、黄金手镯一只,2012年3月20日用黄金首饰换的、重31.69克、当时每克400元。所以来报案。11、受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他住中山商贸城生资公司宿舍,来报案。今天(2016年8月30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他和儿子先后离开家,到下午5时10分左右,他回来发现家中防盗门锁被撬动、无法进入家中,他感觉不对、可能家中被盗,所以来报案。他家中三个房间都被翻动过,没有东西被盗。12、受害人艾某的陈述证实:她家住清高花园1单元602室。今天(2016年9月13日)晚上20时30分她回家发现房门锁被撬,进屋清点,有卧室书桌内一根用绳子串着的黄金观音像吊坠被盗,该吊坠是2014年6月9日购买的,重6.56克,购价1935元。13、受害人李某捷的陈述证实:她住在高安市胜利路329号20栋401室。今天(2016年9月13日)15时许她锁好防盗门出去,到16时10分回家发现防盗门被撬开,家里被翻动,她卧室柜子上钱包内现金300元被盗。所以来报案。14、受害人王某发的陈述证实:他住常青小区10栋5楼501室。2016年9月19日上午10时许他从家里锁门出去,到下午18时许回来,看见防盗门被撬了,家里的黄金项链一根重约10.7克价值3000元左右、黄金戒指一枚重约4克价值1000元左右被盗。所以报警。15、受害人万某的陈述及清单证实:2016年9月19日16时许我们出去时锁好了防盗门,到17时40分许他回家用钥匙开门时,锁芯盖子就掉了出来,门锁却打不开,后来他叫来开锁的打开后,发现家中被盗的有金项链2根、黄金吊坠2件、黄金手链1条、黄金珠子3个、黄金戒指6个、黄金耳环3对。16、受害人梁某花的陈述证实:她家住高安市中山路205号。2016年10月10日下午5时16分许她从学校下班回家,到家门口看到外面的铁门门锁被撬烂,卧室里一片狼藉,她意识到被盗便马上打了110报警。经过她清理发现有一套航天纪念币1031元不见了,还有10多元硬币不见了。17、受害人徐某龙的陈述证实:他住高安市中山路饮食公司宿舍2单元402室。2016年10月11日早上8点钟左右离开家,到下午5点40分许他老婆回家,发现家里防盗门打不开就打他电话,他叫来修锁的打开房门,结果发现家里被盗,被盗的有人民币3200元,其中2000元是放在卧室床头柜里的,还有放在卧室壁橱抽屉里的黄金戒指2个、珀金戒指2个、黄金项链2条、珀金项链一条,银元两个没有拿走。被盗首饰价值26000元左右。18、受害人王某勇的陈述证实:他现在住高安市胜利花园3栋1单元501室。2016年10月13日晚上5时多他下班后到高某五中去打球,7点过2分他接到女儿电话说家里门锁被撬了,他回家看到防盗门被撬就赶紧打110报警。民警到现场后,他发现放在卧室抽屉里的金项链、手链各一根、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对和放在床头柜里的六七包硬中华香烟被盗,价值大概一万多元。他家里的监控录像记录了作案过程,民警将记录拷贝去了。19、受害人黄某燕的陈述证实:她位于高安市安居小区四组团6栋401室的家被盗,所以来报案。2016年10月14日下午14时20分左右她出门去逛街,到17时30分左右回家发现家门被撬,开门进去看见卧室被翻得乱七八糟,放在格子手提包中的7100元现金被盗。20、受害人邹某的陈述证实:她家住高某市中山路地中海,她来报案。今日(2016年10月25日)下午5时30分许她回到5楼503室的家,发现防盗门锁被撬烂,家中乱七八糟,卧室壁橱内的一只密码箱不见了,里面放有一根金项链、一根红某手链、两根金手链、三个戒指、一个金佛吊坠,她妈妈房间里的现金2900元也不见了。另外住在她楼上的六楼也被盗了。21、高某市物价局《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上述被盗财物的价值。22、扣押、发还清单。证实被告人施某某最后一次盗窃总价值人民币28690元的财物已经被公安机关发还给了受害人。23、辨认笔录。被告人施某某证实收购其金首饰的人是熊某1;熊某1证实收购了被告人施某某的金首饰。上述事实还有受案登记表、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罪犯档案资料、人口信息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施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且部分赃物被追缴并已发还受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23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喻冬林人民陪审员 付文建人民陪审员 刘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