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邓水香与XX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水香,XX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1080号原告:邓水香,女,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村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平,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凤,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福清市村民,住,原告邓水香与被告XX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邓水香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水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邓水香负担。审判员 黄尚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丹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