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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久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海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久皋,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2587号申请执行人:潘久皋,男,汉族,1968年7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溪县。被执行人:张海,男,汉族,1969年3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潘久皋申请执行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3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在此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吴明磊审判员 孙 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孝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