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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叶家喜与竹山县恒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家喜,竹山县恒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981号原告:叶家喜,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竹山县恒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民族路41号。机构代码:74768148-1。法定代表人:赵扬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家喜诉被告竹山县恒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家喜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家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家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叶家喜负担。审判员  赵书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淼附:本裁定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