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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岳端新、程显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端新,程显辉,淄博鸿博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鲸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463号申请执行人:岳端新,男,195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被执行人:程显辉,女,1969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被执行人:淄博鸿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宫家百花苑宫荆路247号。法定代表人:程显辉,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鲸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法定代表人:宫义如,总经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显辉、淄博鸿博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鲸鸿置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岳端新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