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4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高台县益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台县益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彩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4民初1958号原告:高台县益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建成,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小琴,女,该公司管理人员。被告:陈彩霞,女,住高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台县益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与被告陈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庭前已经协商解决纠纷,原告高台县益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台县益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台县益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尹建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雅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