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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6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薛佳、石家庄名仕服装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佳,石家庄名仕服装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6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佳,男,1986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艳艳,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名仕服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东路美麟花园办公楼A区。法定代表人:黄永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舟,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薛佳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名仕服装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5民初3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中上诉人薛佳原审期间已经对被上诉人所扣押其的货物、货架予以返还提出了反诉请求,且被上诉人认可相应的货物、货架现由其保存并列有清单,故重审期间应对相关事实予以查明,依法作出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5民初37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薛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冯增辰审 判 员  周玉杰代理审判员  卢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