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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民终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丁贵桃、山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贵桃,山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民终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县号。法定代表人:欧阳亦渺,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法定代表人:林积忠,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贵桃,男,汉族,1969年7月17日生,陕西省平利县人,农民。原审被告:山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县义兴寨。法定代表人:尹记文���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贵桃、原审被告山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4民初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上诉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上诉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元、上诉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连林梅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