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4行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姚某1与姚某2、姚某3、姚某4、姚某5、姚某6、姚某7、刘某某、姚某8、姚某继承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1,姚某2,姚某3,姚某4,姚某5,姚某6,姚某7,刘某某,姚某8,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行初491号原告:姚某1,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姚某2,男,195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姚某3,女,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姚某4,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姚某5,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姚某6,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姚某7,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刘某某,女,195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姚某8,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姚某,女,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姚某1与被告姚某2、姚某3、姚某4、姚某5、姚某6、姚某7、刘某某、姚某8、姚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姚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守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