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都支行、淄博丰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都支行,淄博丰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淄博锐锬经贸有限公司,淄博新纪元粉体材料有限公司,郑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都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人民路西首北。代表人:谭勇,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淄博丰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牛山路齐园商城11号法定代表人:郑晓光,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淄博锐锬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塑化城商务公馆7号楼7号法定代表人:邵光永,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淄博新纪元粉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南王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发东,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郑晓光,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都支行申请执行淄博丰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淄博锐锬经贸有限公司、淄博新纪元粉体材料有限公司、郑晓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商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818517.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4818517.8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临商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审 判 员 郭宗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