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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民初7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魏博林与秦用朝、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博林,秦用朝,李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715号之一原告:魏博林,男,196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委托代理人:邓君,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文,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用朝,男,196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艳,女,1973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魏博林诉被告秦用朝、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魏博林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博林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博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魏博林负担。审 判 长  纪静静人民陪审员  屈晓杰人民陪审员  申敏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