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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5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5177姚根娣与刘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根娣,刘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5177号原告:姚根娣,女,汉族,住宜兴市。被告:刘平,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根娣与被告刘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根娣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姚根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根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根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庄 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国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