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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何志钦、楚雄伟光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志钦,楚雄伟光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何志钦,男,1983年1月1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元谋县人,驾驶员。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楚雄伟光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开发区永安路北侧彝人旅游文化古镇。法定代表人陈泽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军,1980年8月30日生,大专文化,大姚县人,楚雄伟光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申请再审人何志钦与被申请人楚雄伟光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民初361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何志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普 彤审判员 段莉萍审判员 李 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海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