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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腾兴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某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6刑初41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腾某云,男,1998年6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5月27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津检刑诉[2017]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腾某云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春渝、代理检察员王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藤兴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腾某云和陈某、谭某某(均另案处理)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福城中央广场LD网吧、双福街道超车道网咖停业期间,先后九次采取推门入室方式进入网吧内盗窃铜芯电线69公斤,后将铜线卖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一废品收购站。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铜线价值人民币2377元。2016年1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腾某云和谭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福城家园A区还房20栋1单元楼道口,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楼道口充电的一辆红色倍特牌72V电动车盗走。因销赃未遂,被告人腾某云将电动车停放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洪源网吧楼下,后电动车被被害人找回。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人民币2280元。被告人腾某云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腾某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另查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福城中央广场LD网吧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双福街道超车道网咖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37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腾某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人物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津价认[2017]108号、[2017]14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滕某、张某某、陈某、谭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余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腾某云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腾某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藤兴云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藤兴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腾某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刑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腾某云退赔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福城中央广场LD网吧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退赔双福街道超车道网咖1377元。(上列罚金、退赔款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洪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