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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万某与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万某,胥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监6号原审原告:万某,女,197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昆山市。原审被告:胥某,男,1970年1月2日生,汉族,住昆山市。现住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强,江苏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梅,江苏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万某与原审被告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昆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作龙代理审判员  徐新娟代理审判员  赵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