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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91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某有与深圳市巨银诚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有,深圳市巨X诚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91民初1185号原告:张某有。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强,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巨X诚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被告:陈某。原告张某有与被告深圳市巨X诚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张某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申请缓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彭 亮审判员 余长勇审判员 郭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怡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