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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4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曹琴琴与张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琴琴,张旭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4405号申请执行人曹琴琴被执行人张旭刚申请执行人曹琴琴与被执行人张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87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琴琴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张旭刚负担案件受理费325元,案件申请执行费1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44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