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陈黄鹏与张坤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黄鹏,张坤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79号申请执行人:陈黄鹏,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张坤泉,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黄鹏与被执行人张坤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黄鹏申请执行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而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500元,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剩余债权2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