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02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甘肃三森美居博览有限公司和洪秀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三森美居博览有限公司,洪秀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609号原告:甘肃三森美居博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美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东,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秀荣。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伟。原告甘肃三森美居博览有限公司诉被告洪秀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甘肃三森美居博览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三森美居博览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三森美居博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4元,减半收取1367元,由原告甘肃三森美居博览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施璞琰????????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