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过小强与侯情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过小强,侯情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587号原告:过小强,男,汉族,193年11月22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侯情之,汉族,1960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过小强与被告侯情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过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雪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