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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陈洪富与赵双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富,赵双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7执507号申请执行人:陈洪富,男,汉族,1974年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赵双成,男,汉族,1982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陈洪富申请执行赵双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7刑初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告赵双成须赔偿原告陈洪富经济损失67772.90元。因被告赵双成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佛山市及全国查控网络的金融、车管、不动产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7执5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绮萍审 判 员  赖 勤代理审判员  蒋 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伟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