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2执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起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452号被执行人:赵起超。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起超罚金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赵起超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赵起超未向本院申报其名下财产,也未自觉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鉴于被执行人赵起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刑初1296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并处赵起超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赵起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虞家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