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柳春与雷大平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春,雷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柳春,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雷大平,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柳春与被执行人雷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垫法民初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且搜查出现金511元,并支付给了申请人。随后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执恢1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4)垫法民初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波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