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向世荣与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世荣,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427号原告:向世荣,男,汉族,1968年4月23日出生,经商,现住西藏拉萨市,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忠,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珂,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辉,男,汉族,1983年7月23日出生,77526部队现役军人,现住部队内,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婧,泰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向世荣与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向世荣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王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世荣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向世荣撤诉。审判员 索朗曲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德吉央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