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23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玉环市国土资源局、应大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环市国土资源局,应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2390-3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玉兴东路。法定代表人蔡其方,局长。被执行人应大文,男,195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1行审489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应大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20日前支付执行款8533.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应大文开设在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干江支行账户(账号:62×××37)中存款人民币计8584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柯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