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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训科与胡高魁、汪李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训科,胡高魁,汪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保125号申请人:陈训科,男,汉族,1963年11月10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胡高魁,男,汉族,1984年1月1日出生,云南省楚雄市人,住云南省楚雄市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被申请人:汪李梅,女,汉族,1996年6月1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申请人陈训科与被申请人胡高魁、汪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训科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汪李梅所有的位于习水县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陈训科以其所有的别克小型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训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汪李梅所有的位于习水县的房屋一套。二、查封申请人陈训科所有的别克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启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明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