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曲金伍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曲金伍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256号罪犯曲金伍,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松原市,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1日以(2007)松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曲金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121022.67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将曲金伍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院分别于2012年8月、2015年2月将曲金伍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7个月、1年5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曲金伍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曲金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有履行民事赔偿能力而未履行,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曲金伍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判长 迟守平审判员 白云天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