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开信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开信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刑初38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开信,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濮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3月29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7)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开信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亓晓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开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刘开信酒后驾驶一辆豫J×××××的白色长安牌面包车,沿濮阳县鲁河镇前巴河村南的南北公路上行驶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洗中乙醇含量为114.21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开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且有证人刘某1、刘某2证言,案发经过、查获证明、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开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开信犯危险驾驶罪成立。刘开信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刘开信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开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期考验期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英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