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强与余学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余学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228号原告:李强,男,汉族,1975年7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余学胜,男,汉族,1980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李强诉被告余学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李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强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5元)。审判员 李文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叶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