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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强与余学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余学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228号原告:李强,男,汉族,1975年7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余学胜,男,汉族,1980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李强诉被告余学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李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强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5元)。审判员    李文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叶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