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民初2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河北宾馆有限公司与王治中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2336号原告河北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168号。法定代表人李文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增超,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治中,男,满族,1990年6月9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宾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治中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告河北宾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北宾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