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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民终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孙治与安建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治,安建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终8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治。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列,阳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建海。上诉人孙治因与被上诉人安建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高县人民法院(2016)晋0221民初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2014年6月8日和2014年9月28日,孙治分别为安建海写了欠条。2015年孙治通过银行五次转账给安建海,孙治称是归还所欠柴油款,安建海称是结算的2015年的柴油款,但安建海没有提供2015年双方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一审判决在认定该五笔款项的性质上属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依据证据规则进一步引导当事人举证,以查清争议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阳高县人民法院(2016)晋0221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阳高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治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梁明柱审判员 李钧& # xB;审判员 马   祖   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捍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