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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3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漳州新环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许惠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新环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惠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民初3430号原告:漳州新环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法定代表人:黄少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敏,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惠娟,女,汉族,户籍地龙海市。原告漳州新环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惠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漳州新环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惠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漳州新环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65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施工合同》,被告将址在漳州市芗城区丹霞路官园城堡5-6号店面的装饰装修工程交给原告施工,该店面是被告向他人租凭的,原、被告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施工日期、工程造价、付款方式等。施工过程中,因被告一直拖欠工程款也经常联系不上,且涉讼店面到期后房东收回,故原告无法再继续施工。2016年12月21日,原、被告双方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工程款人民币68000元,定于2017年2月11日前结清并出具《欠条》一张交原告收执,双方还在《欠条》中约定若被告逾期不还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出具《欠条》后仅于2017年3月5日支付2000元、于2017年3月20日支付1000元,故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65000元。被告许惠娟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施工合同》,施工地点为漳州市芗城区丹霞路官园城堡5-6号店面。合同约定了施工日期、施工现场要求、结算方式、施工细则等内容。原告出具“环球装饰预算及施工清单”,被告许惠娟在清单首页的右上方注明“工程数量已核对,款项余九万二(92000)未结,2017年1月3号前结算”,并有其签名。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2月21日进行结算,被告出具一张欠条交原告收执,欠条载明:今有许惠娟欠(环球公司)黄少华人民币六万八千元整(68000),上述欠款约定于2017年2月11日前结算。逾期不还,欠款人应承担违约金一千元(1000),双方约定本纠纷由漳州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于2017年3月5日支付2000元、2017年3月20日支付1000元。本院认为,被告许惠娟将漳州市芗城区丹霞路官园城堡5-6号店面交原告施工,原告亦实际施工,被告于2016年12月21日在欠条签名确认,故原、被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惠娟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惠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漳州新环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65000元。二、被告许惠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漳州新环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元。若被告许惠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巧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秀秀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