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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1执10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立全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1执1029号之一被执行人张立全,男,1987年4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被执行人张立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慈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立全应缴纳罚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张立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立全缴纳罚金500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立全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慈利县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房产。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在被执行人名下有摩托车一辆,车牌为湘G×××××。该车已于2017年5月26日查封,但本院未实际扣押,故不能处置。2017年3月13日,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申报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立全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立全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红审判员  滕振华审判员  卓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舒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