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3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廖某1与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1,李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3114号原告:廖某1,女,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理人:廖某2(姐妹关系),女,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广东智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广东智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廖某1诉被告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因工作原因,依法由审判员谢贤涛变更为由审判员殷南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廖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黄河,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李某持有的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浦股份合作经济社1股的股权由原告继承;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李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3年4月13日李某因病死亡,2016年原告被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长期住院治疗,残疾等级为三级。李某持有的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浦股份合作经济社1股的股权应由原告继承,现该股权登记在李某名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李某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查明,李某于1947年4月5日出生,于2003年5月13日死亡,李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李某与廖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无生育子女,廖某1为多重残疾,残疾类别为智力精神,残疾等级为三级,法定监护人为廖某2。李某持有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浦股份合作经济社1股的股权,现该股权于2013年1月17日转移登记到李某名下,李某的股东证号为均南浦05268。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被告提出的对李某垫付了相关的医疗费、丧葬费等,被告可以另案主张,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李某持有的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浦股份合作经济社股份一股由原告廖某1继承。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南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颖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