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冯美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冯美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6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93072-0)。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层。委托代理人:孙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萍萍,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美莲,女,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美莲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字第4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冯美莲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7813.58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54元、申请执行费767.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冯美莲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因被执行人冯美莲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冯美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冯美莲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李 斌审 判 员 林欣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云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