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绍兴柯桥绅花装饰品有限公司、曾佑高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柯桥绅花装饰品有限公司,曾佑高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特9号申请人:绍兴柯桥绅花装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合力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0449677XW。法定代表人:夏尧荣。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燕飞,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曾佑高,男,汉族,1972年12月29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申请人绍兴柯桥绅花装饰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曾佑高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绍兴柯桥绅花装饰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燕飞、被申请人曾佑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绍兴柯桥绅花装饰品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绍柯劳仲案字〔2017〕第10号仲裁裁决书,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绍柯劳仲案字〔2017〕第10号仲裁裁决书,不符合法定程序。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向申请人邮寄的仲裁告知书、申请书、证据、回避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开庭前的法律文书,申请人并没有收到,而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申请人未收到有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径自开庭并作出裁决,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律权利。现申请人已经查明投递事实,该份邮件由案外人杨小平签收,而杨小平与申请人并没有法律上的关系。二、被申请人提供证据有伪造嫌疑。被申请人向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及邮寄凭证,但申请人对此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毫不知情,申请人并未收到该通知书。被申请人提供该份快递面单复印件并没有显示由谁签收。被申请人曾佑高答辩称,一、申请人诉仲裁委员会违反法律程序无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按公司注册登记信息地址邮寄开庭通知书已正常投递签收,至于被杨小平签收那是快递公司的责任。二、据被申请人了解,杨小平是王建祥的老婆,王建祥曾在绅花公司任职业务经理,已离职多年,杨小平和夏尧荣是认识的。公司注册信息中的电话号码可能是王建祥的,这几年来公司注册信息变更过,但为什么这个不相关的电话号码不变更呢?用意何在?当发生类似案件时,申请人就会把责任推给这个不相关的“老婆”。三、杨小平看到是别人的邮件,她为什么要签收呢?还故意在签名后面写“老婆”两字。就算签收了,她和夏尧荣也认识,她为什么不把邮件送去给人家?四、公司的邮件和快递一般都是送去绅花一楼大厅,不会送去居委会,邮件都是前台门卫签收,重要文件门卫才会拿到领导办公室让领导签收,所以这邮件杨小平不会有机会签收。五、申请人认为邮件是杨小平签收了。如果杨小平夫妇真有意瞒住邮件是不会让申请人看到里面的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的,所以申请人和杨小平夫妇有串通嫌疑。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伪造嫌疑,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邮件是公司前台门卫签收了,申请人却说没有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完全是无理取闹。六、当快递员再次通知公司取仲裁裁决书邮件时,为什么不是王建祥或其“老婆”去签收呢?而是王丽芳(财务)去签收呢?申请人所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太多瑕疵,且有伪造证据的嫌疑。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解除劳动关系前的告知义务,申请人以种种理由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找借口,企图逃避法律责任,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经审查查明:2017年2月28日,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绍柯劳仲案字〔2017〕第10号裁决:一、绍兴柯桥绅花装饰品有限公司支付给曾佑高工资报酬1756.66元,该款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二、绍兴柯桥绅花装饰品有限公司支付给曾佑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155.25元,该款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申请人送达仲裁告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回避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举证通知书。该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单号为“EY224807622CN”,收件人载明为“绍兴柯桥伸花装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尧荣”,联系电话载明为“135××××1255”,收件地址载明为“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合力居委会”。收件单位签章载明为“杨小平”,后括弧内注明“老婆”。邮件收到日期显示为2016年12月20日12时。投递员姓名为杨光辉。另查明,申请人绍兴柯桥绅花装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尧荣的配偶姓名为王炎娟。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否成立,本案是否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申请人主张仲裁裁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之情形,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本案中,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仲裁告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回避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举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该份邮件由案外人杨小平签收,杨小平并非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申请人处负责收件的人员,上述仲裁文书未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并未知悉上述仲裁文书内容,亦未参加庭审,剥夺了申请人参加庭审辩论、举证质证等权利,程序违法。由于仲裁裁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之情形,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绍柯劳仲案字〔2017〕第10号裁决。申请费10元,由被申请人曾佑高负担。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夏 鸿代理审判员 丁敏佳代理审判员 张亚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