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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高某与被执行人义县宏洋沙石销售有限公司、徐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高某,义县宏洋沙石销售有限公司,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89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69年10月7日生,住义县。申请执行人高某,男,1978年4月14日生,住义县。被告义县宏洋沙石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65年2月7日生,住盘锦市。本院在执行张某、高某与义县宏洋沙石销售有限公司、徐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8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