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高某与被执行人义县宏洋沙石销售有限公司、徐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高某,义县宏洋沙石销售有限公司,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89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69年10月7日生,住义县。申请执行人高某,男,1978年4月14日生,住义县。被告义县宏洋沙石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65年2月7日生,住盘锦市。本院在执行张某、高某与义县宏洋沙石销售有限公司、徐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8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