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3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任彩霞与陈太侠、李丽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彩霞,陈太侠,李丽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3907号原告:任彩霞,女,汉族,1973年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被告:陈太侠,女,汉族,1977年5月1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北二环砀山路。被告:李丽娟,女,汉族,1983年9月16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平陆县常乐镇。原告任彩霞诉被告陈太侠、李丽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丽娟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阮怀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