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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3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任彩霞与陈太侠、李丽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彩霞,陈太侠,李丽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3907号原告:任彩霞,女,汉族,1973年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被告:陈太侠,女,汉族,1977年5月1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北二环砀山路。被告:李丽娟,女,汉族,1983年9月16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平陆县常乐镇。原告任彩霞诉被告陈太侠、李丽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丽娟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阮怀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