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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唐晓天申请执行朱宝双借款合同纠纷变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晓天,朱宝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唐晓天,男,1993年11月1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朱宝双,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4民初10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8日以(2016)内0624执142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宝双所有的位于鄂托克旗乌兰镇缘和家园房屋一处。并责令被执行人朱宝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宝双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朱宝双所有的位于鄂托克旗乌兰镇缘和家园房屋经过两次拍卖均已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朱宝双所有的位于鄂托克旗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乌敦 格 日乐审判员 王  铁  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阿拉腾嘎日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