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安阳市金德瑞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安阳市龙安区国土资源局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金德瑞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安阳市龙安区国土资源局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327号原告:安阳市金德瑞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牛家窑村。组织机构代码:69874681-5。法定代表人:刘曙霞,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星,河南贵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龙安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安彩大道西段。组织机构代码:00559899-6。法定代表人:黄正朴,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九红,上海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阳市金德瑞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龙安区国土资源局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安阳市金德瑞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金德瑞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阳市金德瑞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小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昊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