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01执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曾俊铭申请执行杨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俊铭,杨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01执1030号申请执行人:曾俊铭,男,1980年5月30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委托代理人:刘江,云南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晓青,云南鼎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鑫,男,1988年10月14日生,云南省西畴县人,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曾俊铭申请执行杨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鑫已经履行完毕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601民初54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01民初5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耿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