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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昌振与王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振,王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4民初1885号原告:李昌振,男,195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宇、张健,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虎,曾用名王子龙,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原告李昌振与被告王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昌振及诉讼代理人沙宇、张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昌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款4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原告到被告承包的工地干木工活,约定每人工资180元。工程结束后原被告结算工资45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多次催要未果。王虎未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原告到被告承包的体育场工地干木工活。工程结束后原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4500元。2016年1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5400元欠条,承诺于2016年11月26日还清。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王虎欠李昌振4500元有当事人陈述、欠条为证,事实清楚,依法应予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昌振工资款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王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丁克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凤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