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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广博顾问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42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广博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42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广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黄荣耀,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玉霞、沈赓,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张庆忠,该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州广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3)穗荔法民二初第8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履行支付借款本金、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暂计18679942.93元,并负担执行费8608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东信托房产开发公司已停止经营,因涉及多宗执行案件未履行,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查封其名下房产、暂未能处理。本院经向有关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清楚法院执行工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4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瑞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