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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5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曾志勇与黄剑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志勇,黄剑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曾志勇,男性,1976年9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剑雄,男性,1976年10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志勇与被执行人黄剑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到庭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625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华成审判员  陈丽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欧阳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