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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执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鹤丽与贾会宇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鹤丽,贾会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6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张鹤丽,女,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贾会宇,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执行张鹤丽与贾会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豫1726执107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史春光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