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执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鹤丽与贾会宇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鹤丽,贾会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6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张鹤丽,女,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贾会宇,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执行张鹤丽与贾会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豫1726执107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史春光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